2025年6月18日00時05分許,張某駕駛寧CT****小型轎車沿吳忠市太陽山開發(fā)區(qū)惠新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惠新路14km加200m處時,與同向李某龍停放的寧CJ****(寧A****掛)重型半掛牽引車發(fā)生碰撞,事故造成寧CT****小型轎車駕駛員張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。
接到報警后,事故處理民警迅速趕赴現場處置。民警第一時間協助將傷者張某送醫(yī)救治,并現場對張某及李某龍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,發(fā)現張某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,呼氣檢測結果為166mg/100ml,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。
經太陽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深入調查,2021年3月20日,駕駛人張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,被同心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處以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;2024年9月10日,因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,被同心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。
然而,張某未能吸取教訓,不思悔改。其于2025年6月18日實施了第三次酒后駕車行為,且此次為更為嚴重的醉酒駕駛。
目前,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。(太陽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隊 尹思琪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