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14歲的孩子不到法定年齡,不能騎電動車?!?/p>
“我們不讓騎,但孩子不聽偷偷騎!這次我們受教訓了,以后一定監(jiān)管。”面對事故全部責任與賠償,孩子父親表示非常懊悔。
2025年6月13日7時34分許,白某某(14歲)駕駛電動車沿銀川市興慶區(qū)民族北街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光明巷交叉路口時,遇行人曹某某沿民族北街由東向西橫過人行橫道時發(fā)生碰撞,造成白某某、曹某某受傷,電動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經(jīng)查,白某某未達到法定駕駛電動車年齡駕駛電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,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驚慌失措,躲閃不及發(fā)生事故。幸虧白某某正確佩戴了安全頭盔,頭部沒有受傷。
當事人白某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七十二條:“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?!敝?guī)定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七條:“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(guī)定。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;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,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?!敝?guī)定,承擔事故全部責任。
銀川交警提醒:未成年人心智和身體尚不成熟,缺乏交通安全意識,極易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家長應切實盡到監(jiān)管責任,把好交通安全第一關,切莫縱容孩子的違規(guī)行為,確保孩子健康、快樂成長。(興慶區(qū)交警一大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