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6月4日7時許,電動車駕駛員楊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(搭載楊某,12歲),沿永寧縣銀子湖街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雙慶路時,與劉某某搭載候某某(10歲)沿銀子湖二區(qū)北側(cè)東西向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銀子湖街時發(fā)生碰撞,造成四人受傷、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當事人楊某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章第三十六條有關(guān)“根據(jù)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,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、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,機動車、非機動車、行人實行分道通行。沒有劃分機動車道、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,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,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(cè)通行?!薄秾幭幕刈遄灾螀^(qū)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有關(guān)“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(八)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,搭載學齡前兒童的,應當使用安全座椅?!敝?guī)定,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,當事人楊某無責任。
當事人劉某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章第五十七條有關(guān)“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(guān)交通安全的規(guī)定,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(nèi)行駛;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,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(cè)行駛?!敝?guī)定,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,當事人候某某無責任。
永寧交警溫馨提示:駕駛電動自行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(nèi)通行,未在規(guī)定車道行駛,不僅違反了交通法規(guī),也給自身和他人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;行經(jīng)路口、橫過道路時要注意觀察、確保安全后再通過;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人員,駕乘人員均要全程規(guī)范佩戴安全頭盔。(永寧縣公安局交管大隊)